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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100年1月31日公布)

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 日府授財產字第1000019310 號函訂定並溯自中華民國99 年12 月25 日生效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建立財產完整帳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三、本要點受檢核之機關為市有財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四、市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由本府另定之。

五、管理機關對市有財產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表列管。

(二)財產帳、卡、表應以財政局開發之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產製。

(三)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必要時實施不定期盤點。

六、經管市有財產如有損毀,應即查明原因,其因經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經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有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依規定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七、財政局應組成檢核小組,由財政局公產管理科科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市有財產檢核。

八、市有財產之檢核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每四年實施一次,並於檢核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實地訪查。

(二)不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視實際需要,對管理機關作全面或單類財產檢核。

  前項第一款之檢核,分為甲、乙、丙三組,市立國小為甲組;市立國中、高中為乙組,甲組、乙組以外之管理機關為丙組。

九、管理機關應於檢核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檢核項目備妥相關資料受檢。

十、檢核小組應於檢核後十五日內,評分完畢,撰寫檢核報告,並於檢核報告中提出建議改進事項。

十一、檢核成績之配分如下:

(一)一般作業占四十分。

(二)管理業務占三十分。

(三)市有不動產之管理業務占三十分。

  專案檢核項目成績列為特別加減分事項。

十二、檢核之獎懲如下:

(一)定期檢核結果各組取前三名績優管理機關,第一名之財產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管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第二名之財產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第三名之財產主辦人員、主管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二)檢核結果管理機關有下列缺失者,應由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財產主辦人員予以申誡二次、主管人員予以申誡一次,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一次:

1、財產帳、卡、物不符。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清查盤點或清查盤點績效不彰。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

4、對已發生之事故予以隱匿,或無正當理由逾一個月始辦理報廢(損)手續。

5、各類財產表報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函催後,無正當理由仍未依限辦理。

6、其他經檢核小組認定之重大缺失。

十三、推動本要點工作有關人員,得依規定辦理獎懲。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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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1-04
  • 發布日期: 2011-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