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依「臺中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查估,提本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報本府核定,經公開招標,以實際決標金額計收。 二、 存續期間依「臺中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最長為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