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將屆,同仁於佳節期間如遇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皆應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以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受贈財物之規定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飲宴應酬之規定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 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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