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1 日訂定
中市財政字第 1090001799 號
一、目的:為加強本局機密維護措施,落實文書資料保密作為並增進紙張回收再利用成效,防範公務機密或其他個人資料洩漏情事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本局全體同仁。
三、實施事項:本局同仁於紙張回收再利用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適當判別做好分類處理各級主管應經常督導所屬同仁做好分類工作,以免造成不良影響甚或洩密情事。
四、可再利用類別:未經雙面使用且無本注意事項第五條所列情形各式失效、印錯紙張、已部份使用等可回收再利用之紙張應在已使用面上自行蓋上「作廢」或「本頁作廢」或「資源回收」字樣。
五、不得作為回收再利用紙張類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作為回收再利用,應用碎紙機絞碎後作為資源回收垃圾。
(一)蓋有本局關防印信之文件。
(二)各層級已蓋章判行之各種文稿。
(三)標示「密」以上或蓋有「保密」字樣者之文件。
(四)內容含有個人、廠商公司行號資料者。
(五)尚未核定或發布之債務訊息、預算籌編、統計文件。
六、回收紙張使用限制:對外行文禁止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七、執行本注意事項表現優良者,予與獎勵,未遵守本注意事項而造成違失者,視情節予與懲處。
八、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