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中市財政字第1110009592號函訂頒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政策目標,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間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特制定本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倫理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員工包含正式編制人員及非編制人員(如約僱人員、約用人員、駕駛、工友及行政助理)。
三、本局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四、本局員工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及執行各項任務。
五、本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而有下列情形:
(一)除法令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審)委員名單、各評選(審)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檢定或檢查等行為。
(五)不得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六、本局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索取財物或回扣。
(二)參加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三)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或受本局監督之機關團體與親友所經營之個人或事業,有除法令規定外之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交易行為。
(四)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五)安排親屬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六)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七)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其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財物或不正利益。
七、本局員工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亦不得私自將專業證(執)照借他人使用或自行兼職或借牌營業等行為。
八、本局員工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九、本局員工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契(合)約規定事項,並應立即向政風室登錄。
十、本局員工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從嚴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本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室並依規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