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情節重大者,將可能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侵害,112年5月31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3項,增訂非公務機關未依規定訂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違規情節重大之罰則。上開參考原則摘要要點如下:
一、 第3點:列舉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之綜合考量因素,如涉及特種個人資料(病歷、醫療等)、涉及人數多寡、對當事人影響程度等。
二、 第4點:主管機關作成裁罰時,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三、 第5點:非公務機關經依個資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應按次處罰。
為協助菸酒事業瞭解相關規範,財政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資訊,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之「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主題專區,歡迎菸酒事業上網查詢參閱及下載檔案運用。(路徑:首頁/業務導覽/菸酒管理/菸酒消保資訊/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網址: https://www.nta.gov.tw/multiplehtml/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