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府授財開字第101003051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府授財開字第10201604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府授財開字第105006508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府授財開字第11100028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府授財開字第11201675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府授財開字第113012409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府授財開字第 1130193166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獎勵金,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執行機關為依法取得授權或受委託執行民參案件之各機關 。
三、本原則所稱民參案件,指下列促參案件及其他法令案件:
(一)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案件。
(二)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四、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財政局申請分配辦理民參案件之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辦理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依審查結果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金額度。
五、依本原則分配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財政局列帳控管,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執行機關獎金或個人獎金支出。前項民參案件相關事項指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作業(含地上物處理等)、耐震評估、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招商作業、履約管理、調解、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資產總檢查及移轉、優先定約、教育訓練、軟體及設備之租賃或採購、民參業務活動、國內外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六、獎勵金運用額度上限應符合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第一項規定。
獎勵金運用於赴國外行銷案件或觀摩優良案例者,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獎勵金運用於執行機關獎金或個人獎金等支出者,其發給額度及審核程序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九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提送本府重大專案獎勵案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核發。
八、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第五點規定支用項目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動支。
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財政局逕行註銷,留供下次申請使用:
(一) 未於核定年度納入預算者。
(二) 獎勵金運用後仍有賸餘者。
九、 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