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
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行為」,但有6種情形不在此限(情形1~3,除以法定身分依法申請補助者外,須揭露、公開身分)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2.依法令經由公平競爭以公告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等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對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或禁止反不利公
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
4.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等
6.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