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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1674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193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06060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及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聘任人員、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 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 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 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三、各機關應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導反霸凌行為,並檢討改善及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

四、各機關應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單位或人員,及申訴之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 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服務機關提出。但涉及霸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六、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
(四)證據。
(五)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各機關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前項各款事由,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七、各機關處理申訴事件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置成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八、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申訴事件:
(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九、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以書面向受理申訴機關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對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住居所。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 各機關應於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如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調查小組對申訴事件之審議,如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得按其身分依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各機關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三、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不牴觸本注意事項之範圍內,另定相關規定補充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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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2
  • 發布日期: 2024-1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