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屋電費新制(2)
113年7月15日實施
促進電費計收公平合理
1.按度計費:
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當年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2.非按度計費:
房東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 關心您~
聯絡人:政風室 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7082
租屋電費新制(2)
113年7月15日實施
促進電費計收公平合理
1.按度計費:
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當年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2.非按度計費:
房東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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