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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財產注意事項(112年5月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府授財產字第1000019310號函訂定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府授財產字第112012309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市有財產管理、維護及財產發生損害時應採取之作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產籍管理相關工作之單位。
(二)財產經管或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經管單位):指實際經管或使用財產之業務單位。
(三)財產保管人員(以下簡稱保管人員):指各機關指定保管財產之人員。

三、財產安全維護措施,由管理機關參照安全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之財產管理方式如下:
(一)不動產依業務性質、目的或用途指定經管單位。
(二)動產,屬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屬經管單位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三)為明確保管權責,動產財產卡保管人欄位應登載保管人員姓名,不得以職稱等稱謂代替。
(四)經管單位及保管人員對經管、使用或保管之財產,應定期或不定期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五)各機關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六條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六)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交還,如有短缺或發生損害者,應追究賠償責任。
(七)經管單位對於經管之財產,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八)各機關經管之動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卡內容產製財產標籤,供保管人員黏貼於動產可辨識及查對處。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
(九)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保手續。
(十)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市價計算。

五、各機關經管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保留現場拍照存證。
(二)值日(夜)人員、財產管理單位、經管單位或保管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三)檢討或召開會議釐清相關人員有無善盡保管之責,並擬具處理意見。
(四)簽報機關首長裁示。
(五)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程序辦理。

六、各機關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之財產如係汽、機車,應查明下列事項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一)汽、機車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後,其未到期應退各項稅捐規費之繳庫情形及車牌註銷證明。
(二)汽、機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其理賠金額及未到期應退保費之繳庫情形。
(三)汽、機車有無續領油料或修理費等相關費用之情形。

七、各機關經管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時,相關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而解除其責任者外,其賠償方法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尚未奉准報廢之財產:
1、毀損財產可修復使用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
2、毀損財產無法修復、修復無實益或遺失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賠償:
(1)以原財產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廠牌、同規格或同性能以上產品抵充。
(2)金錢賠償。
(二)已奉准報廢之財產,於尚未變賣或以廢品處理前遺失或毀損者,以金錢賠償。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及前款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
負責人員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惟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所造成,經管理機關查明屬實者,得由管理機關敘明緣由,報請審計機關審酌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附表 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財產類別

是否已達規定使用年限

計算方式

說明

尚未奉准報廢

未達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折舊

一、市價=原購置價格×(事件發生時之當月物價指數/原購置時之當月物價指數)

二、物價指數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內銷品物價指數銜接表定之。

三、折舊=(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已使用年數÷(規定使用年限+1

四、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已達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已使用年數+1

已奉准報廢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與市價擇高)÷(已使用年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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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10
  • 發布日期: 2023-05-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6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