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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出納管理人員職務輪調要點(101年9月27日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9 月27 日中市財秘字第101001394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避免出納管理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局長指定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局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局長。

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七、相關作業由本局秘書室先行協調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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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5
  • 發布日期: 2012-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