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落實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務車輛管理,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七篇暨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規定,訂定「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公務車安全管理規範」。
二、 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無則免填)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乘車人及駕駛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並交還鑰匙、派車單予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三、 申請使用公務車輛,車輛使用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一天填具派車申請單,經局長或其授權人簽核後,轉交本局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
四、 為提昇乘坐公務車之行車安全,請搭乘公務車坐於後座者,應繫安全帶,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者,罰鍰由乘客自行負擔。駕駛人依規定應繫安全帶,以維護乘客安全。
五、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六、 本局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科室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七、 本局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擅自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八、 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
2.申請科室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
九、 公務車輛使用年限屆至,秘書室應定期維護保養公務車輛,以維護公務車輛性能穩定,及使用人員之安全。
十、 本局車輛管理人員應定期分析油耗統計表,遇有高耗油量或里程數不符等異常狀況,應立即瞭解異常原因,並依相關規定妥處,避免危安案件發生。
十一、 公務車輛事故發生時,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公務車駕駛除停留現場通知警察、救助傷者外,亦儘可能通知本局車輛管理人員前往,協同處理後詳記報告。
十二、 秘書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警及通知保險公司,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善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十三、 公務車輛肇事後,本局車輛管理人員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十四、 交通事故之處理,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五、 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停放於本府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或指定場所,未經核准者,不得在外停留,如違反此項規定因而肇事或遺失者,應由該駕駛人負賠償責任。
十六、 本要點如有不宜之處,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