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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預借零用金未於三日內辦理核銷。

【法規】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24點規定,各業務承辦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經其單位主管及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准,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零用,惟應自借款當日起算三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案例】
本府OO委員會業務承辦人向保管零用金人員借款備付零用,未經其單位主管及主辦出納核准,且未依規於借款當日起算三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與上揭規定未符,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