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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以水果、穀類釀製並以「○○露」、「○○液」為名,於路旁或特產店販賣之酒品,是否觸犯菸酒管理法?相關罰則為何?

1.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生產。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2.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3.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緩。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