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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之許可申請人或負責人資格有何限制?

菸酒管理法對於菸酒業者設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

 

(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45條第1項或第2項、第46條、第47條第2項、第3項或第4項、第48條第1項且劣酒屬第7條第2款者、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在處分確定或判決確定前。

 

(三)申請人或負責人曾違反第45條第1項或第2項、第46條、第47第2項、第3項或第4項、第48條第1項且劣酒屬第7條第2款者、第48條第2項規定經罰鍰處分確定繳納完畢尚未逾2年;或違反上開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2年。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未滿3年。但經依第15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五)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菸酒製造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3年。但經依第15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菸酒管理法第12條)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