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5年1月1日起酒販賣業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警語及禁止酒駕警示圖。標示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其中「飲酒勿開車」之警語,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另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菸酒管理法第35條)
二、自105年1月1日起零售酒之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警示圖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