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核定其他菸品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爰配合增訂其他菸品一定數量之規定。
財政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及增訂財政部115年1月30日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3號令並廢止該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720號令,自115年2月1日生效。修正後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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