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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繼承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應如何辦理?

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逾期會處違約金)先辦理地上私有建物繼承後,並由建物繼承人向本府財政局申請基地繼承承租,並附繳下列證件:
一、原承租人死亡當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一份。
二、建物產權證明書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一份(權利人或納稅義務人需變更為新承租人名義)。
三、房屋課稅明細表一份。
四、原租賃契約一份。

 

您可至本府財政局網站下載申請書格式。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