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權人應依都巿計畫、區域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並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如將土地或地上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其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
二、地上權人不得將地上權或地上物的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但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物之全部,且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27600
一、地上權人應依都巿計畫、區域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並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如將土地或地上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其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
二、地上權人不得將地上權或地上物的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但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物之全部,且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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