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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務人員規範,中秋節不收禮、不送禮、不接受招待邀宴

廠商利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重要民間節慶期間,攜帶禮品致贈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該等公務員得否收受?
→除非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3款所規定,亦即該「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情形,否則廠商所致贈之禮品不得收受。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要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建議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這些做法可以保護公務員。當拒絕邀宴後,卻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構陷、檢舉或滋生弊端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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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15
  • 發布日期: 2014-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