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廣告也是契約的一部分,如果發現行程與廣告不符或不實時,可依據廣告的內容要求業者依約履行,如旅行業者不履行時,可就不符或不實部分,要求兩倍差價之違約金。此外行程中亦可收集各地的住宿收據、景點票根或拍攝錄影帶,以證明行程變更,返國後再向業者、觀光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以電話或手機直接撥打1950四碼即可)或各地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另民法旅遊債篇第 514-7 條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減少費用、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514-8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可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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