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5-2-3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日前針對18家提供外帶之連鎖餐廳兒童餐進行營養成分檢驗,並確認六大類食物分布情形。參考「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國小1-3年級「熱量、脂肪、糖、鈉」之一餐建議攝取量及「豆魚肉蛋類、蔬菜類、水果類」之一餐攝取目標值,18家業者均有不符合之情形。
因應國人外食頻率大幅增加,目前連鎖餐廳多會提供兒童餐以供家有幼童之消費者作為用餐選擇,行政院消保會遂針對18家提供外帶之連鎖餐廳兒童餐進行營養成分檢驗,並委由台北市立關渡醫院營養師針對其六大類食物分布情形進行瞭解。鑒於兒童餐之供應對象多針對10歲以下兒童,爰以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國小1-3年級之相關營養素一餐建議攝取量及食物內容目標值」為比較基準:
一、營養成分部分:
(一)熱量:抽樣18件中有15件超過前揭標準每餐建議攝取量(670大卡),僅3件符合(編號2、12、18)。
(二)脂肪:抽樣18件中有15件超過前揭標準每餐建議攝取量(20克),僅3件符合(編號2、12、18)。
(三)糖:抽樣18件中有15件超過前揭標準每餐建議攝取上限(8.375克),僅3件符合(編號3、9、18)。
(四)鈉:抽樣18件中有15件超過前揭標準每餐建議攝取量(800毫克),僅3件符合(編號1、3、12)。
二、六大類食物部分:
(一)豆魚肉蛋類部分:抽樣18件中有10件超過前揭標準每餐目標值(2份),僅8件符合(編號1、2、3、4、6、12、14、18)。
(二)蔬菜類部分:抽樣18件中有17件不足前揭標準每餐目標值(1.5份),僅1件符合(編號15)。
(三)水果類部分:抽樣18件中有10件不足前揭標準每餐目標值(1份),僅8件符合(編號1、2、6、10、12、13、15、16)。
案經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44次會議決議,請衛生福利部輔導相關餐飲業者調整供應之菜單,在考量口味之餘亦能兼顧兒童營養;同時擴大對消費者之宣導,加強健康飲食及營養觀念。
行政院消保會呼籲餐飲業者於設計兒童餐點內容時,能一併考量兒童之營養攝取;同時建議於菜單上標示兒童餐之相關營養資訊,並提供替換部分餐點之選擇,俾提供消費者作為點餐之參考。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外出用餐幫兒童點用兒童餐時,請特別注意該餐點之營養及六大類食物分布情形,考量是否點用兒童套餐、抑或單點部分餐點即可;並呼籲消費者衡酌用餐兒童之年齡,適度調整前後餐之份量及營養,俾維護兒童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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