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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查核結果

資料來源:105-12-25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食藥署呼籲消費者購買日本食品前應檢視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添加物、製造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等事項,民眾亦可透過全國食安專線1919,檢舉違法食品。市售商品如無中文標示,可能為未經輸入食品查驗之程序,即俗稱之「水貨」,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已針對網路販售產品加強稽查,亦已製作宣傳單張,函請各旅行社及國際機場協助宣導。


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立即自主清查,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依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若經查獲有申報之資訊不實情事,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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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7-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