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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自己人,實在不應當

委任自己人,實在不應當
委任自己人,實在不應當

委任自己人,實在不應當

案例:

蜜歐為某市府秘書處處長,其妻麗葉為當地有名律師,該市府因案須進行訴訟,當蜜歐看到機關委任訴訟代理人簽陳裡面有麗葉名字時,便直接在簽陳核章同意,使麗葉獲得委任律師費用20萬。

解析:

委任律師費用為財產上利益,蜜歐明知麗葉為執業律師,該市府因案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竟未迴避委任其配偶擔任機關訴訟代理人,致使其獲得律師委任費用之財產上利益。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03
  • 發布日期: 2025-1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