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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公務車輛使用管理防貪指引宣導2

11407廉政署公務車使用管理防貪指引宣導2
11407廉政署公務車使用管理防貪指引宣導2

公務機關首長自行駕駛公務配車從事私人活動
案例:
甲擔任機關首長,配有首長座車,多次自行駕駛該車輛從事購物、探視親友等私人活動,事後再由不知情之駕駛陳報油料費用及ETC通行費用供會計單位核銷,以此方式獲取不法利益

解析:
1. 甲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
2.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被告應於本件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 關心您~

聯絡人:政風室 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7082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19
  • 發布日期: 2025-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