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填寫不實派車單申請公務車從事私人活動
案例:
甲公務員利用職務上得使用、核派公務車機會,在無公務事由下駕駛公務車與友人會面,並於派車單上虛偽填載起訖日期、時間、里程等,交由不知情之機關人員行使,以此方式詐得共 5 日之用車利益
解析:
1. 甲涉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第134、
339條第2項;第216、213條)
2. 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檢察
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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