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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宣導】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_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_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小齊任職於公務機關,曾多次接受友人招待至有女陪侍之花花酒店吃飯喝酒,雖查無與其職務或經辦案件有直接利害或對價關係,惟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溫馨提醒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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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31
  • 發布日期: 2025-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