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_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小齊任職於公務機關,曾多次接受友人招待至有女陪侍之花花酒店吃飯喝酒,雖查無與其職務或經辦案件有直接利害或對價關係,惟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溫馨提醒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