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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環境部修訂之「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提供酒業者)。

環境部於115年8月修正「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因酒精含量60%以上之酒精類屬危險化學物品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管制量為400公升,存放酒精如有達管制量,請落實遵循該指引,俾確保危險化學物質(品)安全運作。

提供各酒業者遵循,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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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10
  • 發布日期: 2026-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