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府授財產字第1000019310號函訂定
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府授財產字第1060086775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市有土地產籍資料管理,加強市有土地清查及清理工作,提昇市有土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清查作業程序:
(一)訂定清查計畫。
(二)填製臺中市市有土地清查表(以下簡稱清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請領有關資料。
(四)查對資料。
(五)實地調查。
(六)清查成果之整理。
三、訂定清查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機關應訂定清查計畫,清查計畫應包含清查筆數、作業程序及清查期間,但經管土地為公用土地,且經管筆數在一百筆以下者,可填具臺中市市有土地清查總表(格式如附件一),免訂清查計畫。
(二)清查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管筆數超過五百筆者,得按每年清查筆數不低於五百筆原則下,展延清查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四、清查結果其土地係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務用基地,且無被占用或辦理委託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每年盤點時,填具財產盤點清冊報管理機關首長備查,免再辦理清查。
五、管理機關應按計畫清查範圍土地,每筆填製一份清查表。
六、請領有關資料:
(一)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或以電子網路下載列印。
(二)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或逕行洽查。
七、管理機關依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等資料,查對產籍資料,填註於清查表正面,並登錄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八、實地調查:
(一)調查土地使用現況。
(二)拍攝現況照片並附於清查表背面。
(三)已出租或於一年內已勘查之土地,經核對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事項相符,免辦理實地調查。
九、清查成果之整理:
(一)依現況調查結果,填註於清查表。
(二)將清查表依序裝訂成冊並登錄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十、清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管辦理清理:
(一)市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誤、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市,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
(三)被私人占用。
(四)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
(六)被撥用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
1、廢止或變更原定用途。
2、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3、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4、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
(七)其他情形,經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清理必要者。
十一、清理作業程序:
(一)列管清理範圍。
(二)列印臺中市市有土地清理表(以下簡稱清理表),格式如附件三。
(三)辦理清理應辦事項。
(四)簽報解除列管。
十二、列管清理範圍:
(一)依第十點規定應列管清理者。
(二)被舉報有違規使用或被占用情形者。
(三)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有開發利用計畫,需實地調查者。
十三、市有土地清理應辦事項,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市有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備齊相關證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二)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臺中市,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按土地性質,確認管理機關,並由管理機關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被私人占用:依臺中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辦理。
(四)被政府機關學校占用:請各該機關學校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撥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依臺中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辦理。
(六)被撥用土地有第十點第六款第一目、第二目情事,原管理機關得要求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有第十點第六款第三目情事,應由撥用機關回復原狀後交還。
(七)其他特殊情形:管理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十四、列管清理之市有土地,已依前點規定處理完竣,管理機關應將清理表簽報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十五、財產主管機關得抽查管理機關清查及清理情形,並得於財產檢核時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