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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運用「財物(動產)交流資訊」平臺辦理財物移撥處理計畫(111年12月15日修正)

一、緣起:配合本府開源節流計畫,推動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積極運用「財物(動產)交流資訊」平臺(以下簡稱「交流平臺」)提供堪用財物資訊,並進行財物移撥媒合,以提升財務效能撙節支出,避免資源浪費。

二、說明: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財產,係由各機關學校依其政策及業務所需購置、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加以運用,均有其使用特性,應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管理使用,爰各機關學校對所經管之財物,應充分掌握其使用用途、方式及效能,如發現有多餘、堪用並可供流通使用之財物時,則應透過交流平臺辦理媒合交換;如不堪使用之財物,應循報廢()程序辦理。

三、實施對象:各機關學校。

四、實施期程:112年11日起至115年1231日止,按年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撥出機關:

1、定期:各機關學校對使用中之財物,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使用單位或財產管理單位如發現有多餘且堪用之財物,應主動釋出供機關內部其他人員或其他機關使用。

2、不定期:各機關學校得實施不定期盤點或不定期檢視各財物保管人實際使用情形,使用單位或財產管理單位如發現有多餘且堪用之財物,應主動釋出供機關內部其他同仁或其他機關使用。

3、各機關學校經管之財物,如經各該機關評估無保留使用之必要,應將該等財物資訊(包含照片)上傳至交流平臺供需用機關評估合適與否,如獲需用機關來電或線上預約確定辦理移撥使用,應使用交流平臺移撥功能辦理財物移撥作業。

(二)撥入機關:
1、定期:各機關學校應定期透過交流平臺傳送各機關學校刊登之堪用財物資訊,供機關內部同仁評估有無適合移撥供本機關使用之財物,以機關行政一體評估財務效能,輔以提升業務處理效率。
2、不定期:各機關學校於採購前應先至交流平臺查詢是否有符合本機關使用之財物,如有適合移撥供本機關使用之財物,應以移撥交流代替購買。
3、各機關學校經評估交流平臺之財物資訊,如有使用需求,得聯繫或現場勘物後,至交流平臺辦理預訂作業,並聯繫撥出機關運用交流平臺辦理財產移撥作業。

六、獎勵範圍:

(一)組別:分為一級機關組、二級機關組、區公所組、市立國中及高中組、市立國小及幼兒園組,共5組。

(二)計分對象:運用交流平臺辦理財物移撥且成功移撥1件以上之機關學校為計分對象。

(三)計分限制:財物於購置日起2年內移撥,不納入移撥貢獻率計算。

(四)計分方式:各組分別計分,按各機關學校運用交流平臺辦理財物移撥之個別貢獻度占整體貢獻度(100%)比例作為計分標準:
運用交流平臺辦理財物移撥貢獻率=(本機關學校移撥件數/各組機關學校總移撥件數)*40% + (本機關學校移撥金額/各組機關學校總移撥金額)*40% + (本機關學校刊登及預訂件數/各組機關學校刊登及預訂總件數)*20%

七、獎勵方式:

(一)各組分別計分,評核結果符合計分對象者,取前10%名次予以獎勵(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以下同);前5%名次機關學校,給予主辦人員記功1(每一機關學校1)及督辦或協辦人員嘉獎1(每一機關學校1)敘獎額度;其餘名次機關學校,給予嘉獎2次敘獎額度(由各機關學校依貢獻度分配)

(二)當年度透過交流平臺總移撥件數或總移撥金額高於前一年度時,推動本計畫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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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2
  • 發布日期: 2022-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