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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開源節流方案(112年11月2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府授財務字第100022054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府授財務字第10502466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府授財務字第112033312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機關辦理開源節流,強化成本效益觀念,減少不經濟支出,以增裕市庫收入,特訂定本方案。

二、權責分工:
(一)本府開源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二)本府節流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三、實施要項:
分為開源及節流二大項,依「臺中市政府開源實施要項」(如附表一)及「臺中市政府節流實施要項」(如附表二)辦理。
本方案所稱推辦機關係指負責推動前項實施要項之機關;所稱執行機關係指配合推辦機關執行各項業務之機關。

四、執行措施:
(一)推辦機關應依據本方案會同執行機關參考前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擬訂年度作業計畫,填列「臺中市政府○○年度開源節流作業計畫」(如附表三,以下簡稱作業計畫),於次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簽報推辦機關首長核定後,函知執行機關並副知主計處及財政局,據以推動執行。
(二)作業計畫應包括現況檢討、實施策略及實施方法;實施方法應包括工作項目、具體實施步驟、完成期限(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個年度為限)、執行機關及預期效益等;預期效益應包括具體之量化績效衡量指標,如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之金額等,以為年度執行績效之衡量標準。
(三)執行機關應於編列預算時估列反映預期效益。
(四)推辦機關得視作業需要自行核定修正作業計畫,以利執行。核定後之修正作業計畫應函知執行機關,並副知主計處及財政局。
(五)推辦機關擬增修前點實施要項項目內容者,應簽會主計處及財政局,並於次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奉市長核定。奉核後應函知執行機關,並副知主計處及財政局,以利次年度作業計畫執行。

五、管考:
(一)推辦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進度應追蹤列管,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前年度執行績效評估檢討,檢討結果應填具「臺中市政府○○年度開源節流實施情形調查表」(如附表四),函送財政局及主計處,並以登載機關網站、發布新聞稿或其他適當方式揭露。
(二)推辦機關對於前年度執行績效未達預期效益項目,應研提具體改進方案,簽奉市長核定後,納入次年度作業計畫執行。

六、獎懲對象及程序:
(一)本方案獎勵對象為提出創新開源節流計畫供其服務機關參採之提報人、推辦機關及經推辦機關評估貢獻程度較高之執行機關。
(二)推辦機關提報創新開源節流計畫辦理敘獎者,應於依前點規定完成執行績效評估檢討後一個月內,檢具創新開源節流計畫及實際執行績效等相關佐證資料,按計畫性質分送至財政局或主計處彙整後,簽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並陳請市長核定後,據以敘獎。
(三)推辦機關及執行機關執行作業計畫不力或績效不彰者,由主辦機關或推辦機關適時予以懲處。
前項創新開源節流計畫指具有開創性,非屬經常性及例行性應辦事項,並經簽奉市長核定列為創新型開源節流實施要項之作業計畫。

七、推辦機關或執行機關辦理作業計畫,於當年度終了後,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獎勵。但推辦機關或執行機關另訂有獎勵標準者,依其標準辦理:
(一)辦理創新開源計畫:
1、執行結果增加市庫淨收入(即實收數扣除必要執行成本)五十萬元以上者,依個案計畫提報獎勵,敘獎標準如附表五。
2、於當年度增加收入,實收數與前三年度決算平均實收數比較,達前目標準者,推辦機關與執行機關之獎勵比照前目規定辦理。
(二)辦理創新節流計畫:
執行績效計算,在不降低或減損原計畫品質及效果之原則下,按當年度撙節經費占該計畫預算數比率為計算基準,撙節百分之十五以上,且撙節經費一百萬元以上者,依個案計畫提報獎勵,敘獎標準如附表五。
(三)非屬創新型之既有計畫、稅捐機關開源計畫、委外開發經營管理市有財產因而增加收益或撙節經費及一般經常性業務經費(不含人事費)節流等計畫,由推辦機關視執行績效專案簽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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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5
  • 發布日期: 2023-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