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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市庫收入退還案件未確實查明有關事項,且未於簽呈正本註明市庫收入退還書開立日期及編號。

【法規】
依本市市庫收入退還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應退還之收入款項,收入機關應確實查明該款項科目、入庫日期、金額及退還金額,簽會會計單位,依據簽奉核准之簽呈正本,覈實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於簽呈正本註明開立日期及編號。


【案例】
本府OO委員會於104年5月5日簽辦收入退還103年度保留地違規利用處理計畫剩餘款,金額125,851元,未於簽呈敘明前揭款項之款項科目及入庫日期,且未於簽奉核准之簽呈正本註明開立日期及編號,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