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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收入機關辦理退還款項單筆金額逾500萬元,未依規專案由ㄧ級機關簽會本府財政局。

【法規】
依本市市庫收入退還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收入機關退還之款項單筆金額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應專案由ㄧ級主管機關簽會本府財政局後,再由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案例】
本市OO區公所102年1月3日開立收入退還書(單號1020206500000000000002)退還101年度暫收款12,863,618元,已逾新臺幣500萬元,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