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案例】本市OOOO處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僅經收人簽章,無主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核與前揭規定未符,應予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