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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無主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法規】
依會計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


【案例】
本市OOOO處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僅經收人簽章,無主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核與前揭規定未符,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