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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使用收入憑證未編製收入憑證月報表。

【法規】
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8點第4款規定,使用單位應按月彙整日報表,於次月十日前編製收入憑證月報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計單位查核。


【案例】
本市OO區公所使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未依前揭規定按月編製收入憑證月報表,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