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10點規定,使用機關應指派專人,定期與不定期抽查收入憑證使用情形及結存,並將抽查情形做成紀錄備查,每年抽查次數不得少於1次。 【案例】本市OO區公所110年度未辦理抽查收入憑證使用情形,核與前揭規定未符,應予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