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使用機關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未將已用及未用之收入憑證列冊移交,並將有關帳冊予以截結,加蓋印章,註明日期。【案例】本市OO衛生所104年2月1日出納人員移交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應予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