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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未將已用及未用之收入憑證列冊移交。

【法規】
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使用機關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未將已用及未用之收入憑證列冊移交,並將有關帳冊予以截結,加蓋印章,註明日期。


【案例】
本市OO衛生所104年2月1日出納人員移交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應予檢討改善。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04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