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空白收入憑證應由使用機關會計單位負責保管;第8點規定,收入憑證之登記、使用、報告及管理,應由會計單位設置收入憑證登記簿,使用單位逐日填製收入憑證日報表及按月編製收入憑證月報表;第10點規定,使用機關應指派專人,定期與不定期抽查收入憑證使用情形及結存;第13點規定,使用機關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應將已用及未用之收入憑證列冊移交。
【案例】
本市OO國民小學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之管理,未能依規將空白收據送會計單位保管及辦理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且未設置相關管理表報,又102年8月1日經辦人員交接亦未列冊移交等諸多情形,顯見缺乏管理機制,為經管款項之安全,其處理程序,建議參照「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