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生產。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2.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3.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