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使用菸酒的安全,主管機關對菸酒業者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事項,如販賣菸酒是否為私菸、私酒;販賣菸酒之標示;販賣酒之廣告或促銷;菸酒販賣業者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為;是否販賣已逾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之菸酒等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均應派員抽檢(菸酒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菸酒販賣業者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8條規定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第52條)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菸酒的安全,主管機關對菸酒業者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事項,如販賣菸酒是否為私菸、私酒;販賣菸酒之標示;販賣酒之廣告或促銷;菸酒販賣業者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為;是否販賣已逾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之菸酒等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均應派員抽檢(菸酒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菸酒販賣業者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8條規定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