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菸酒販賣業者之設立,除酒精販賣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毋庸取得執照或登記。
2.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且其檢驗規格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不在此限。(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
1. 菸酒販賣業者之設立,除酒精販賣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毋庸取得執照或登記。
2.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且其檢驗規格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不在此限。(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