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如下: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鼓勵或提倡飲酒。
3.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5.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菸酒管理法第37條)
(二)標示健康警語,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禁止酒駕警示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三)為網路廣告業者,健康標語應隨時明顯展示於各項酒品廣告瀏覽畫面中,如有酒品廣告網頁甚長而須拉動捲軸瀏覽之情況,應使瀏覽者於瀏覽任何一酒品時,皆能同時明顯見到警語。(財政部93年4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30303448號函)
(四)所稱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五)電視及廣播之廣告時段及播出內容應另依「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21時起至翌日6時止;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如下:
2月、7月、8月及例假日為每日21時30分起至翌日6時止,上開以外時間為每日9時至17時。
廣告內容規定如下:
1.廣告中不得有兒童或青少年參與播音。
2.廣告訴求不應以兒童或青少年為對象,並不得於兒童或青少年節目前、中、後播出。
3.廣告或促銷時,應明顯標示警語並避免鼓勵或提倡性表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