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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上登載之事項,如有變更,如何辦理?

(一)菸酒進口業者變更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變更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等,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管理法第19條)

 

(二)違反者,依其違反屬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事前變更,或同條第2項事後備查事項,分別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6-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