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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建物如占用市有非公用土地,可否向市政府辦理承租?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市有非公用土地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追收最近五年使用補償金後得予以出租。出租土地面積空地部分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之一倍。 申請承租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承租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三、申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份,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占建證明文件。
五、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一份。
六、地上房屋課稅明細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7-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