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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2財政部答復民間自行規劃申請促參案件審核期間釋疑

主旨:所送「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北區停28新興公有停車場多目標使用暨BOT投資計畫」案再修改期程及審核期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104年3月27日府授財開字第1040067939號函辦理。
二、旨案所提修正期程,本部已登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後續請依該期程積極辦理。
三、另有關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期間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所稱一定期限,以6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並以1次為限。」前述期間之計算,係自民間申請人申請書送達主辦機關之次日起算,至選出最優申請人並通知申請人時為止。民間申請人之補正、研提進一步規劃及主辦機關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等時間均不包含在內。
(二)旨案之審核期間請依前述規定本於主辦機關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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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土地建築,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2-02
  • 發布日期: 2015-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