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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已實際使用市有土地,可否申請承租?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民眾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檢附臺中市市有土地承租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各1份,向本府財政局申請承租:
一、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法人設立登記表)影本。
二、82年7月21日前已使用及權屬證明文件(以下得擇一):
(一)房屋稅繳納收據,或稅務機關課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二)水電費收據或水廠、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或門牌證明書。
(四)政府機關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攝製之圖資證明文件及申租人切結書。
(五)其他足以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最近1個月內房屋課稅明細表。
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27500。 《應檢附文件參考網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13
  • 發布日期: 2020-12-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