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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有中藥之酒類究係列入藥品管理,抑或按酒類管理?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故含藥酒類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管理,而不以酒類管理。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