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逾期未繳納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23條) 二、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不須每年換照,惟業者變更許可執照上登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換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