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收回及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4條第1項第1款)
二、菸酒販賣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5條第1項第4款)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收回及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4條第1項第1款)
二、菸酒販賣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5條第1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