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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是否可以繼續販賣?違者將如何處罰?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收回及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4條第1項第1款)


二、菸酒販賣業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5條第1項第4款)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5
  • 發布日期: 2012-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點閱次數: 1155